更新(xin):2014年10月08日點擊:12723
從公平正(zheng)義的(de)理念出(chu)發(fa)(fa),應當確(que)保利(li)害關系人在任何(he)時候都有(you)權(quan)對專(zhuan)利(li)進行(xing)(xing)宣告(gao)無(wu)(wu)(wu)效審(shen)查(cha)請(qing)求。但是,如果(guo)容許(xu)基于同(tong)一(yi)的(de)事實及同(tong)一(yi)的(de)證據反(fan)復進行(xing)(xing)宣告(gao)無(wu)(wu)(wu)效審(shen)查(cha)請(qing)求,便(bian)難(nan)免會損(sun)害專(zhuan)利(li)權(quan)的(de)安定(ding),損(sun)害專(zhuan)利(li)權(quan)人的(de)合法權(quan)益,不利(li)于鼓勵發(fa)(fa)明創造。應當修改(gai)專(zhuan)利(li)法,明確(que)規定(ding)一(yi)事不再理原則,對“基于同(tong)一(yi)的(de)事實及同(tong)一(yi)的(de)證據”進行(xing)(xing)宣告(gao)專(zhuan)利(li)無(wu)(wu)(wu)效審(shen)查(cha)請(qing)求的(de)利(li)益予以限制。
有人將專利無效審查視為行政訴訟的“前審”,將專利無效審查決定的效力比做行政訴訟中確定判決的既判力。但是,在行政訴訟的訴訟物被視為行政行為的一般違法性的情況下,這種觀點便不能原封不動地適用于專利無效審查決定。既判力會涉及作為審查對象的專利的一般違法性,一旦有效審查決定得以確定,則審查請求人便不能以其他理由來爭議該專利的有效性。這顯然不是專利法設置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制度的目的,故而需要另辟蹊徑。
關于專利無效審查,應當根據專利法的制度目的,著眼于其公益性本質和解決紛爭的功能,確立專利無效審查決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則。既不宜簡單套用既判力理論來遮斷所有爭議,也不應當允許“基于同一的事實及同一的證據”反復進行宣告專利無效審查請求。
物權的目的是有體物,故而利用者在物理上受到限制;專利權的目的在于發明,故而利用者擴散,利害關系人可能是不確定多數。但是,現實中,發明的利用者限于競爭業者,其數量達至多數的情況只是例外的情形,并且,與其說是利害關系人多的發明,倒不如說是影響力大的發明。所以,以避免當事人的負擔為理由而承認廣泛的遮斷效,其適當性值得商榷。
如果沒有一事不再理的規定,那么,“任何人”都可以請求宣告專利無效審查,每個人都可以重復同一內容的專利無效審查。雖然可以通過權利濫用等一般法理進行抗辯,也可以通過損害賠償請求等來進行對抗,但是,為應對惡意的反復的宣告專利無效審查請求而花費人力、物力和財力,超越了單純的“負擔”,會給社會性資源帶來無益消耗。
以專利法確立一事不再理原則,可以避免反復進行同一審查程序的煩瑣,避免專利權人為保有權利而在專利無效審查的應對上花費太大成本。這不僅是一種私益,而且還是從行政資源的觀點來把握“負擔”,有助于防止因前后“矛盾的判斷”而引起混亂,維護決定的權威,謀求權利的安定性,保護專利權人取得專利的動機,促進技術公開和產業發展,故而更是一種公益的體現。
對這種公益說,也有人提出質疑。所謂“矛盾的判斷”,是指有效決定確定后又作出無效決定;所謂應當避免的事態,是指一種不安定的狀態,即一度被視為有效的專利,不定什么時候會被判定為無效。可是,一旦確定了無效決定,即使其以前存在有效決定,該專利在對世效上也成為無效,故而不存在“矛盾的判斷”共存情況。更何況,決定的權威應當通過判斷內容的合理性和程序的正當性、公正性來維持,而不應當將其作為剝奪紛爭當事人主張專利無效之利益的直接理由。
如何在防止反復紛爭和確保主張機會之間做到均衡,這是專利法確立一事不再理原則需要認真面對的課題。遮斷“基于同一的事實及同一的證據”反復進行宣告專利無效審查請求,當是其主要功效。